第一条 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 划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商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条 商学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学院指导小组”)负责领导和统筹全面工作。指导小组由商学院院长任组长,成员由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教研室主任组成。
商学院 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专家组(以下简称“学院专家组”),对项目管理制度,实施流程提供政策建议,负责学生申报项目的评审、评优和评估考核等工作,学院专家组成员上由商学院领导班子成员和学院创新创业方面的教师担任。
第三条 学院指导小组和学院专家组负责落实本学院项目的材料初审、答辩推荐、中期管理、结项验收、经费管理、成果交流等方面的具体工作。
第四条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面向全日制普通本科在读学生。在申报之前的课程学习中(包括主修、辅修专业),项目组负责人必修课、选修课无不及格情况,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项目组成员必修课无不及格情况,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行为记录。
第五条 每位学生(含负责人和成员)同时期限申报一个项目,并保证在校期间能够完成结项。已获批的校内其他类别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研究内容相同或相近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六条 创新、创业训练计划的每个项目都应设置指导教师。指导教师可由项目负责人直接聘请,也可由学院推荐。指导教师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相应资质。
第七条 每年春季学期,项目申报负责人需认真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申报书》,提交至学院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学院指导小组和专家组对项目进行材料初审,组织答辩及立项项目推荐。
第九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学校批准立项通知后,应在 20个工作日内与学院指导小组办公室签订《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合同书》,未按时签订合同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条 项目实施时间过半时由学院组织开展中期检查,检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的工作进度、中期成果等阶段性材料,如发现项目无明显进展或达不到学院中期检查的要求,经学院申报, 学校可终止其项目运行,项目组成员的科研经历不予承认。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允许变更指导教师及项目组成员(包括成员顺序),如项目组成员确因学业、健康等原因,需中途退出,应由该成员提出书面申请,项目负责人和指导教师出具意见,报学院指导小组审批通过,并报教务处备案。
项目主要内容变更或终止应由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指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阐明具体原因,对更改的项目内容、提前或推迟项目进度等作出详细说明。学院指导小组在进行全面综合的审查后,出具同意与否的意见,并提交校领导小组和专家委员会核准执行。
第十二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结项申请,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由学院指导小组和专家组进行结项材料初审。项目验收的必备材料包括项目结项验收申请书,结项论文(文字复制比不超过 20%,含 20%)以及调研报告、商业计划书、展板设计、结项答辩 PPT、相关补充材料(如调研提纲、照片、录音、录像)等支撑材料。
第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负责管理,学生需在指导教师指导下,按照学校财务管理制度,结合项目相关要求,合理使用经费,具体报销操作流程按照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 执行。
第十四条 项目启动经费自签订项目合同书 15 个工作日后可开始进行报销,启动经费占经费总额度的 40%;项目中期检查审批通过后可额外报销总额度的30%;项目通过结项验收后可报销剩余额度。
第十五条 对指导创新创业计划项目的教师,学校根据其 指导的项目类型和内容计算工作量,对参与项目立项和结项评审的评审专家,学校将根据相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发放评审费。
第十六条 在项目立项和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项目负责人或成员存在弄虚作假、经费滥用或挪用等违规行为的,可向学院指导实名反馈,反馈的问题须真实确切,学院将在调查核实后上报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商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