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6月27日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规范我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
第四条 申请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为具有我校学籍,且个人档案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转入学校的全日制非定向在校二年级及以上研究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我校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实施,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受助学生名单,裁定学生关于评审工作的申诉。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助学金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以及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指导各班级推举产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原则上应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负责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工作。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奖项设定和奖励标准
第九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
(一)新生奖学金
奖励比例为10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10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8000元。
(二)二年级及以上年级学业奖学金
一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15%,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5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2000元;
二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30%,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12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9000元;
三等学业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5%,博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8000元,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奖励金额为每生每年5000元。
第四章 申请条件和评定标准
第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和评选期间无违纪行为(参评学年指奖学金评选期间的上一学年);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学习成绩优异,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
(六)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学术成果符合学校和学院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且仍在处分期限内的;
(二)参评学年有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且导致延期毕业的;
(四)参评学年任意一门课程成绩有不及格记录的;
(五)参评学年未能通过研究生中期考核的;
(六)未按时完成学年注册的。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评分标准量化,以最终分数排名。申请者以“德育成绩”“学习成绩”“科研成绩”和“社会实践”四个方面的表现为评审内容,四个考核项目参考权重标准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评奖评分细则》。
第十三条 各学院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评奖评分细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自主制定本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奖评分实施细则》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
第十四条 符合申报学业奖学金条件的研究生,本人应如实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班级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开展班级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初步评审,核算初评成绩,确定本学院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将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推荐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七条 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
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六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八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获奖名单经学校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通过后,由学生工作处组织发放工作,学业奖学金原则上应当在评选当年发放。
第十九条 学校颁发统一印制学业奖学金荣誉证书,并将研究生获得学业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条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资金管理接受财务、审计、纪委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管理办法由各所属学院制定,并报学生工作处备案。各学院于每年研究生奖学金评定工作启动后,自行开展评定工作,评定完成后,将获奖名单报学生工作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024级以前(含2024级)所有在籍研究生。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实施细则》(院长办公会议2016年10月26日修订)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