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第6次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激励本科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的通知》(教财函〔2019〕105号)、《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全日制本科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我校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实施,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受助学生名单,裁定学生关于评审工作的申诉。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励资助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以及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指导各班级推举产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原则上应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负责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工作。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学校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下达,每生每年8000元。
第八条 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可申报。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九条 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和评选期间无违纪行为(参评学年指奖学金评选期间的上一学年);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参评学年内培养方案规定需修读的各门必修课成绩均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达到3.0(含),《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5分(含);
(六)学习成绩班级排名前10%(含)的学生,可以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学习成绩排名没有进入前10%,但达到前30%(含)的学生,如在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也可申请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但需提交详细的证明材料。
其他方面表现非常突出是指在道德风尚、学术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发明、社会实践、社会工作、体育竞赛、艺术展演等某一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1.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表现突出,具有见义勇为、助人为乐、奉献爱心、服务社会、自立自强的实际行动,在本校、本地区产生重大影响,在全国产生较大影响,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风尚。
2.在学术研究上取得显著成绩,以第一作者发表的通过专家鉴定的高水平论文,以第一、二作者出版的通过专家鉴定的学术专著。
3.在学科竞赛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在国际和全国性专业学科竞赛、课外学术科技竞赛、中国“互联网+”、挑战杯等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等竞赛中获一等奖(或金奖)及以上奖励。
4.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科研成果获省、部级以上奖励或获得通过专家鉴定的国家专利(不包括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
5.在体育竞赛中取得显著成绩,为国家争得荣誉。非体育专业学生参加省级以上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高水平运动员参加国际和全国性体育比赛获得个人项目前三名、集体项目前二名。集体项目应为上场主力队员。
6.在艺术展演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参加全国大学生艺术展演获得一、二等奖,参加省级艺术展演获得一等奖。集体项目应为主要演员。
7.获全国十大杰出青年、中国青年五四奖章、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等全国性荣誉称号。
8.其它应当认定为表现非常突出的情形。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参评学年降级转专业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生,应如实填写《本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各学院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开展班级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本科生进行初步评审,核算初评成绩,确定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将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四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五条 在申报和评审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或不符合规定程序行为的当事人和责任人,学校将对其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学校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本科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 学校在收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将当年本科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至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