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本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依照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用于资助我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全部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我校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实施,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受助学生名单,裁定学生关于评审工作的申诉。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四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励资助等日常事务。
第五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以及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六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指导各班级推举产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原则上应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负责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工作。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资助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七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日常学习、生活费用开支。资助标准分为三个等级:一等4000元、二等3300元、三等2400元。退役士兵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300元。
第八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申请学年通过我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生活俭朴。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九条 学生工作处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下达的名额测算我校当年助学金名额和分档标准,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生如实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各学院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开展班级评议工作,并将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评审,确定拟获资助学生名单及资助标准,并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将资助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二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本科生国家助学金资助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 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五章 助学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四条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月发放,每月(7、8月除外)发放金额为年获资助标准的10%。
第十五条 本科生退学或被取消入学资格、被取消学籍或开除学籍的,自学校做出决定次月起,不再享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因出国、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等手续的,暂停对其发放国家助学金,待其恢复学籍后再行发放。超过基本修业年限的在校生不再享受国家助学金。
第十六条 各学院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七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助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