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16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我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退役军人部、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评审原则。国家励志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用于奖励资助高校全日制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三条本科生在学制期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但各类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本科生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本科生国家奖学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我校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实施,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受助学生名单,裁定学生关于评审工作的申诉。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五条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励资助等日常事务。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奖助学金评审细则以及本学院学生奖助学金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七条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指导各班级推举产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原则上应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负责各班奖助学金评议工作。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奖励标准与基本条件
第八条学校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由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下达,每生每年5000元。
第九条我校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本科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且在申请学年已通过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均可申报。
第十条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参评学年和评选期间无违纪行为(参评学年指奖学金评选期间的上一学年);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参评学年培养方案规定需修读的各门必修课成绩均合格且平均学分绩点应达到2.5(含),且班级排名在前50%;《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70分(含)。
第十一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当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学籍状态为休学、保留学籍的;
(二)参评学年降级转专业的。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符合申请条件的本科生,应如实填写《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各学院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开展班级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本科生进行初步评审,核算初评成绩,确定本学院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并在本学院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将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及相关评审材料提交至学生工作处。
第十四条学生工作处汇总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推荐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可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五条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报送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六条学校印制国家励志奖学金荣誉证书,并将本科生励志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档案。
第五章 资金发放与监督
第十七条学校在收到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批复后,将当年本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第十八条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励志奖学金资金专款专用的规定,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本科学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