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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08   点击量:

(2024年4月16日第6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贯彻落实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号)等文件精神,切实保证国家制定的各项高等学校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家庭经济困难认定对象为本人及其家庭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在籍在校全日制本科生、全日制非定向研究生(个人档案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学校)。

第二章 工作原则

第三条 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从客观实际出发,以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为主要认定依据,建立学校统一的认定标准和尺度,确保公平、公正。

第四条 坚持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全面、动态地了解学生实际情况。

第五条 坚持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确保认定内容、程序、方法公开透明,尊重并保护学生隐私。

第六条 坚持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

第三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2人组成,统筹领导、监督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相关工作。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组织、管理、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八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奖助等资助项目的评审细则以及本学院学生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指导各班级推举产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原则上应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负责本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评议工作。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四章 认定依据与档次

第十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参照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设置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别困难三档。

第十一条 一般困难学生指家庭人均月收入虽高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不符合特别困难、困难学生的条件,家庭确实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开支的学生。

第十二条 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难以支撑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以下家庭经济困难情形的学生:

(一)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本人或直系亲属突患重大疾病,医疗开支数额较大;

(三)家庭遭遇突发性事件或灾害,人身或财产的损失较大;

(四)其他家庭经济困难情形。

第十三条 特别困难学生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无法支撑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且具有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的学生。

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一)父母双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二)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三)所在家庭为国家认定的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

(四)所在家庭为民政部门确定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五)所在家庭为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户;

(六)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

(七)本人为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八)本人或直系亲属常年重病,日常医疗开支数额巨大,经济负担过重;

(九)家庭遭受突发性事件或严重灾害,人身或财产的损失巨大;

(十)其他加重家庭经济困难情形。

第十四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符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条件:

(一)未提交或在提供家庭经济困难相关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二)不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困难认定核查、复查工作的;

(三)有抽烟、醉酒、赌博等不良习气的;

(四)家庭安排子女自费出国留学的;

(五)家庭因购房、投资、经商出现暂时困难的;

(六)在校外租房、有消费型不良嗜好,有与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的;

(七)家庭经济情况已经好转不再符合认定标准的;

(八)其他不宜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五章 认定程序

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于每学年开学后开展。由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班级评议小组评议、各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学生工作处核定、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原则上学年中不开展集中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 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应当向班级评议小组提交《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同时,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七条 班级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材料,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北京市当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进行评议,确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报学院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审核班级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可采取家访、访谈、征询学生原就读学校意见、征询家庭所在地有关单位意见等方式核实有关信息。

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分档,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评审委员会将认定结果报学生工作处。

第十九条 学生工作处负责汇总审核各学院评审委员会上报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情况,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第二十条 各学院公示期间,如师生对公示结果有异议,可以书面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质疑。学院评审委员会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评审委员会的答复仍有异议,可以书面向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复议,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生工作处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动态管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常规性工作,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开展一次。各学院应将认定工作作为每学年开学初重要任务进行落实,并建立、更新本学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据库,同时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教育学生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之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已经认定为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同学仍需每学年申请认定。对于遇到家庭经济重大变故等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认定的学生,可向学生工作处申请,参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工作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社会实践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家庭困难认定工作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的,一经核实,取消学生受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并取消该生当年的其他评奖、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