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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4-05-08   点击量:

(2024年4月16日第6次校长办公室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学生资助体系,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减轻负担,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号)、《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工作坚持资助育人导向,把“扶困”与“扶智”,“扶困”与“扶志”结合起来,精准认定,动态管理,构建物质帮助、道德浸润、能力拓展、精神激励有效融合的资助育人长效机制,形成“解困-育人-成才-回馈”的良性循环。

第三条 资助工作坚持“应助尽助”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坚持有偿资助与无偿资助有机结合的原则;坚持合理保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隐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在校全日制非定向学生(个人档案在规定时间内转入学校)。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成立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负责我校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实施,确定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评审工作,审定获奖受助学生名单,裁定学生关于评审工作的申诉。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奖助等资助体系工作的评审工作。学校评审委员会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院书记(副书记)及学生代表2人组成。

第六条 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负责奖励资助等日常事务。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由院长(执行院长)或书记任主任委员,分管教学(科研)副院长、副书记、辅导员、班主任代表、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定、修订本学院奖助等资助项目的评审细则以及本学院学生的申请、组织和初步评审等工作。学院评审委员会应严把评审标准,杜绝弄虚作假,确保评定结果的公平公正。

第八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应指导各班级推举产生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以下简称“班级评议小组”),班主任原则上应为班级评议小组成员。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成员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负责本班奖助等资助项目的评议工作。班级奖助学金评议小组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备案。

第三章 资助对象

第九条 学校规定学制的基本学习年限内,且在学年内经过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条 因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突遭意外导致经济困难,造成继续完成学业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一条 符合具体资助项目相关规定的学生。

第四章 资助种类和管理

第十二条 由中央或北京市财政出资,用于支持落实高等教育(含本专科生和研究生)的资助政策项目,包括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助学金、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专项补助等。

(一)国家助学贷款:用于帮助符合国家助贷条件的学生支付学费和住宿费,包括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具体办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二)国家助学金:用于帮助学生减轻经济负担,顺利完成学业。

本科生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本科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具体办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

(三)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包括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退役后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实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学费减免。具体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应征入伍服兵役国家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四)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对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基层单位就业的中央高校应届毕业生实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具体办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管理办法(试行)》。

(五)专项补助:

本科生饮用水、洗澡、电话费用专项补贴:用于补贴学年内被学校认定为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日用支出。学校按照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每生每年185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具体发放时间、方式以学校通知为准。

北京市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用于资助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的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或创业。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具体工作要求和流程以每年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下发的相关文件为准。

第十三条 由学校出资设立的资助项目,包括新生绿色通道、勤工助学、本科生生活物价补贴、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减免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生活补贴、退役复学学生奖励性资助、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本科生交通补贴、临时困难补助等。

(一)新生绿色通道:凡被我校录取的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暂时无法筹足学费、住宿费的,在入学报到时均可通过“新生绿色通道”,申请缓交,在填写《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新生绿色通道承诺书》后,办理入学。

(二)勤工助学:用于鼓励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岗位优先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申请。具体办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研究生“三助”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三)本科生生活物价补贴:按照汉族学生每生每月58元、少数民族学生每生每月60元,全年12个月标准,分季度面向本科生发放。

(四)家庭经济困难本科生减免学费:用于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减轻家庭经济负担,实施的减免学费资助。减免额度依据困难等级确定学费减免比例:特别困难的,减免50%的学费;困难的,减免30%的学费;一般困难的,减免15%的学费。具体开展时间、要求、资金发放时间和方式,以学校通知为准。

(五)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生活补贴: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日常生活支出。按照特别困难学生每生每年4800元,困难学生每生每年3600元,一般困难学生每生每年2400元资助标准,一次性发放。

(六)退役复学学生奖励性资助:用于表彰积极响应国家号召应征入伍服兵役,且在服役期间表现良好的退役复学学生。按照每人5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

(七)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 用于资助我校被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毕业生求职或创业。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一次性发放。工作开展要求和流程参照当年北京市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下发的相关文件要求执行,具体开展时间和要求以学校通知为准。

(八)本科生交通补贴: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本科生寒假返乡和暑期社会实践。具体开展项目、要求、资金发放时间和方式,以学校通知为准。

(九)临时困难补助: 用于帮助学生渡过在校期间因遇突发事件或意外导致的临时经济困难。具体办法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临时困难补助管理办法》。

第五章申请与评审程序

第十四条 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应按照项目要求提交个人申请、填写所需表格并附相应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各学院组织班级评议小组开展班级评议工作,并将评议结果报学院评审委员会。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按项目要求评审、拟定推荐名单和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学生工作处。

第十六条 学生工作处汇总各学院推荐名单后,提交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审核,报学校学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未通过或有异议的,返回所在学院复核。

第十七条 学校按项目要求上报主管部门审批或予以资金发放。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确保资助资金于年度内应发尽发。在收到项目主管单位批复或资金拨付后,一个月内按要求予以发放。

涉及当年入学学生的资助资金,须在学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完成身份复查、复核工作后发放。经审核通过的,于12月份集中发放本学期内应发资金。

第十九条 资助项目规定为非一次性发放资助资金的,如接受资助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的,暂停发放资助资金,待复学后接续发放,直至发满应发额度;如为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的,自学校做出决定起,即停止发放资助资金。

第二十条 学生被确定为资助对象后,学校对其做出退学、开除或取消学籍的,即取消其受助资格,终止发放资助资金。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本人应向学校报备真实有效的银行账户、账号。如银行卡丢失或损坏应及时补办,并向学校报备变更信息,确保学校能将资助资金按时、正确发放到个人账户中。因个人报备银行账户、账号有误,导致无法按时发放或发放有误的,责任自负、损失自担。

第七章 纪律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学校严格执行各资助项目管理的规定,确保资助资金专款专用,接受财政、审计和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生工作处、学院和班级应做好学生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确保将国家和学校对学生的关心、关爱传达到所有学生,让每一位学生遇到困难时知晓求助途径和渠道。

第二十四条 应遵守保密纪律,不得随意公开、泄露学生的家庭信息和个人隐私,审慎核实、核查,精准实施资助政策。对存在重大失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纪依规予以处理。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定工作的成员与正在开展的具体资助工作有利益关系的,或与申请者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汇报并回避。

第二十六条 资助工作坚持资助育人导向的,坚决落实国家和学校制定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有限的资助资金落到实处,为经济困难学生解困助学。除资助项目有明确规定或因突遭意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外,资助工作均应在每学年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基础上开展,学年内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方可具有被资助资格。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认定工作参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因家庭经济困难无法按时缴费者,应自觉树立自强自立意识,首先通过主动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积极参加勤工助学等方式筹措所需资金,解决困难。努力自筹后仍无法足额缴纳学杂费用或生活有困难的,可如实提出资助申请。接受资助后,按照申请的用途合理使用资助资金,不铺张浪费或奢侈消费;自觉履行获得资助资金的相应义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公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存在铺张浪费或奢侈消费行为,经批评教育仍不悔改的,停止发放资助资金,已经发放的,视情节,予以全额或部分收回。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弄虚作假、伪造材料等不正当方式获得资助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受助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在校期间的资助申请资格,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家庭经济困难本科学生减免学费暂行办法》《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关于本科学生资助项目补充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发放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与现行法律法规不一致或有未尽事宜,按法律法规、上级组织有关规定执行。